关于公布《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经学校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则集中体现了一个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特作如下规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密切相关,是博士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华中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博士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二、具体要求:
1.文科类: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者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权威期刊以学校社科处指定的目录为准)。
2.理科类: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权威期刊以学校科技与产业处指定的目录为准)。
3.工科类:在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权威期刊以学校科技与产业处指定的目录为准)。
三、其他
1.发表在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非正常出版的期刊)上或被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不计入本规定的论文篇数。
2.毕业证书必须凭公开、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领取。
3.考虑到各学科方向的特殊性,各相关培养单位或学术委员会分会可在学校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的要求),并纳入培养方案。
4.本规定从2010年开始执行。
5.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以上规定为学校最低标准,物理学院按照各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