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实施学生诚信教育,规范学生诚信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后勤保障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开展的各类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的学业规范和学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履信行为。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诚信行为,包括:
1.如实提供学校需要的个人及家庭信息;
2.按时按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遵守学业道德,不抄袭课程作业,不在考试中作弊;
4.遵守学术道德,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篡改、伪造,不参与论文代写、买卖;
5.遵守校园和课堂秩序,不在考勤活动中瞒报、代报,不盗用公共资源,不欺诈他人;
6.遵守互联网秩序,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
7.遵守金融秩序,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借贷条约履行约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诚信行为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学生学年小结期间应当对当年的履信情况进行陈述,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小组进行综合鉴定,对学生诚信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学生的不良诚信记录保留期限与违纪处分的时限保持一致。学生在不良诚信记录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学生对不良诚信记录和因失信行为受到的处分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