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以学生个人(集体)学业成绩和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鼓励获奖者争取更大进步、促进其他学生(集体)向获奖者学习。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学业。
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集体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条 奖学金的类型、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8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成绩和综合排名名列前茅,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可申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5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可申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博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博雅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博雅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博雅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良好者可申报。学院自行制定评审规则,确定各奖励等级人数。
(四)树人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树人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树人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树人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良好,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在学习、科研、文艺、体育、学生工作、社区服务、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申报。学院自行制定评审规则,确定各奖励等级人数。
(五)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特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一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用于奖励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分考生,奖励对象根据新生高考成绩确定,无需申报。
(六)集体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6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400元。各类先进集体可申报,具体办法另定。
(七)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社会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奖学金章程进行评选,面向特定学院的社会奖学金由学院依据章程评选。
第三条 助学金的类型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二至三个等级。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可申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社会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助学金章程组织评选,面向特定学院的社会助学金由学院依据章程评选。
(三)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主要包括师范生助学金、非师范生伙食补贴等,以及其他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资助。
(四)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临时出现特殊经济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文件,以及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其它奖学金、助学金。具体以学生资助中心发布的评审通知为准。
第五条 奖、助学金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个学生每学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一种奖学金,同时可申请助学金。
第六条 为提高奖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每个学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奖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次性获得奖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除外,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不作累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每年下拨名额与金额统一调配。集体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经费,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根据校院两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经费,社会奖助学金依据章程管理经费。
第八条 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负责管理经费。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院两级管理有关规定及当年学校资助经费预算情况,确定资金拨付办法。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学生奖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集体奖学金由学院推荐,学生资助中心组织评审;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由学院组织评审。社会奖学金、助学金根据相关章程,由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组织评审。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若有需要可组织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在每年下半年进行评审;集体奖学金在每年上半年进行评审;其他奖助学金若无特殊规定,在每年下半年进行评审;临时困难补助根据需要随时申请、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奖助学金评审规则。评审规则应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向学院师生公开。学院应在每次评审前公开奖学金各奖励等级人数。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一般为:
(1)学校(学院)发布评审信息,学生通过信息系统自愿申报;
(2)学生所在班级(集体)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审核后公示,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5)根据奖助学金管理权限,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或依据章程继续组织评审并公示,报学校或教育部批准。
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奖助学金项目,学生资助中心可直接面向学生受理申请,必要时可委托学院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应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或一卡通账号。奖助学金原则上在评审核准结束后一月内发放。除有特殊规定外,可一次发放。师范生助学金、非师范生伙食补贴可按月发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证书统一发放。国家奖学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发放证明书,由学生在学生事务大厅或登录学生信息系统自助打印。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与纪律,尊重出资者意愿,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学校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取消或追回其享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助学金评审单位反映,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诉。
华中师范大学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