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大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30 点击数: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
规范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华中师大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学术规范包括:

(一)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科学诚信。

(二)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使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三)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应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五)凡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二)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

() 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在未做工作的成果上署名;未经导师同意,署名华中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未经他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使用他人成果;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在读书报告、学术论文及学位论文后随意罗列未查阅过的文献。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进行学业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取消成绩、延期答辩、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依照《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中发现的抄袭、剽窃等行为,则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处理办法》(见附一)进行处理。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处理机构

第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的学业处理和行政处分,由研究生院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其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九条 本条例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防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我校研究生院将继续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复制比检测。

一、研究生院检测时间:

答辩通过之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之前(至少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四天交论文)。

二、检测结果处理意见:

115%≤文字复制比<30%,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给出鉴定性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据此自行评定。

230%≤文字复制比<50%,原则上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答辩。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复制比超标的,由导师写出论文无抄袭行为的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给出鉴定性意见,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时参考。

分会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请论文指导教师到场,根据检测报告单逐条进行解释。

分会未通过的,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答辩和检测。

经审查构成抄袭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3.文字复制比≥50%,原则上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对导师作出停止下一年度招生的处理。

对于极个别的特殊学位论文,由导师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申请,学位办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核或由学位办组织校外送审,处理办法参照第2条。

三、其他

1.论文检测过程中若有异议,一般应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2.学位申请者推迟答辩、修改论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检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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